我们知道立法过程中充满着各种争论和妥协,最终到底是谁的意见在其中起着作用,很难说清楚。
[75] 但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上述各项原则要求本身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而且正是基于在具体个案事实中这种更具体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才作出了是否符合该要件要求的认定。应该承认,现实地对待权利,认为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这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说都是我们与欧洲之间的一个共同点。
然而,委员会在评估这些根据时也必须考虑行使表达自由权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基于这种考虑他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诸如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其他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指导制定的文件,都至关重要。[52] 3. 要求用爱尔兰语填小孩补贴申请表。[19] 按照一般法理,表达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它既意味着表达的自由,也意味着不表达的自由。[25] 前引Markt Intern案判决,para. 26。
3.表达的内容 这主要涉及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意见(opinion)、信息(information)和观念(idea)等术语的解释。另外,尽管确定性被高度期待,但它会带来过分的僵化,而法律却必须跟上变化的情势。所以如果研究法律解释就研究抽象解释,抽象解释的目的就是提出一般性的解释并规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他和具体个案中和法律裁判相关的那种解释是不一样的。
大家要注意,他讲的是解释适用,不是创制规则。例证一:中国古代商鞅变法,为贯彻其壹刑思想,树立法律权威,首创官方释律制度。所以它要正确适用法律。所以在拿破仑的信念里面,可以通过一种法律创制活动、法典编纂活动对社会提供一种对将来发生之事有充分预见的规则体系,有了这样一个规则体系之后,我们要选拔一些不是傻瓜的人来做法官,就可以实现法治,就可以实现社会的这种有序化。
如果在法律解释上没有一整套的规则和技术、理论,我们很难建设一个真正意义上所谓法治大国。第五,要分辨法律解释的目标和目的。
谁有权解释法律,谁解释的法律是有效的?围绕着这个问题就有一个解释权的分配问题。按照德国哲学家弗雷格的区分,意义可分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两个方面,前者指说话者或作者想说的意思,后者指言语本身的意思。(二)、法律解释意义凸现的中国语境 大家都知道中国社会已经在人治和法治之间作出了一种抉择,法治化进程在不断的向前推进。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我们需要这种操作性的定义,即使是对以前定义的一种提炼,但他依然是操作性的定义。
由于这种局限性,可能给予我们在法律的理解上造成一定的障碍。刚才所讲的都是法律解释的原理问题,而这些解释的原理问题最后都要归结到什么是法律解释这样一个的回答上来。第六,要分辨和把握法律文本解释的两种基本路径。它之所以引人注目,就在于它在清晰的位子、以鲜明出色的语言表达了自概念法学衰微以来人们已普遍承认的一个事实:法律存在缺漏,需要法官通过创制活动予以填补。
法律解释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体制三方面:到现在为止,法律解释的原理是国内探讨的很少的一个领域。第一个是法律解释的场合。
第二,言谈一般面对的是确定的听者,而文本面对的是潜在的任何读者,这就使得文本面临无限多样的阅读。还有认为抽象解释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的范畴。
解释体制方面最核心的问题是解释权分配的问题。国内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在分析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如果把法律实践区分为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领域,法律解释是不是只存在于法律实施而不存在于立法。我们今天面临许多的问题,需要赶紧制定一部法律进行规定,已经没有了以前立法的那份从容的心态。二、法律解释研究的基本内容 法律解释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实在的法律活动。法定解释我们通常又叫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我觉得这个说法是很让人讨厌的。关于法治的这种理想构图很快就受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的批判。
中国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在实现社会法治的过程中,如何在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分配,可能是中国今后实现法治过程中要处理好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人与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要对事物达到正确的认识,就必须放弃自己的成见,在正常的思维下思考。
所以说,规则和人之间这种相关性的最后的解决,肯定不是说全是规则不注重人的因素,也不可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一个人这,它必然实现规则和人的一种互动,而人为理性这样一个概念就提供了一种途径。所以在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极其复杂的情况下,我们的立法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以传统的立法理论、传统的法治观念是很难面对的。
法律解释的直接对象是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但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进路,即文本解释和剪裁事实。一个法律的通过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通过这个法律的情况是怎么样的,这个经常有助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第四,在区分法律解释的对象和目标的同时要注意它们的关联。文本是哲学解释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按照法国哲学家利科广为接受的界定,文本就是任何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话语,它是语言实现的合理形式之一,是与言谈的话语相对应的书写的话语。
抽象解释是不是法律解释,不是法律解释的典型形态。大家可以回顾小平同志关于法治重要性的论证,就是讲制度和人的关系。
统治者对法律解释的态度:一方面,历代统治者都不得不借助于法学家的努力完成自己定规立制、编纂法律的任务。三、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主体的范围取决于对法律解释场合的认识。
它所针对的是法律主体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在内心刻划、感情描述上比高低。概念法学关于近代法治的这样一种描述,也是我们今天法治的一种最初图景。
我们很多法律解释的定义都说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意义的说明,这是错误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如果简单的认为法律解释现象在什么情况下存在在什么情况下不存在,这可能是武断的,或者说会面临很大的这种说明责任。他甚至焚毁主持《国法大全》编纂的大臣特里波里所收集的一些法学家的著作手稿,以此来强化他的禁令。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什么是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要进行一种很系统的分析,需要一种定义,需要一种法律解释可操作性的定义,这个可操作性的定义希望今天讲完之后大家能接受这样一个概念。
而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它就可以公开说我在解释法律。另一个,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也有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很好的回答,我们主张法治、我们所选择的法治就是捕风捉影、自欺欺人。第七,应该注意研究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文本的特性。
这是人性的一种可爱之处,但也是它的一种弱点。第三个是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解释什么?第四个方面就是法律解释的目标目的。
顶: 84357踩: 191
评论专区